為全面發揮排污許可制度效能,健全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根據生態環境部《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實際,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上海市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上海市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
為更高水平推進我市排污許可管理,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助力美麗上海建設,根據生態環境部《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標
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持證單位主要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覆蓋率達到85%以上,完成火電、鋼鐵等行業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銜接,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改革試點取得實效。
到2027年,實現排污許可全要素、全量化管理,排污許可與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等制度實現有效銜接,執行報告數據在環境保護稅、環境統計等工作中實現全面應用,排污許可管理數智化賦能全面應用,固定污染源“三監聯動”管理體系運行高效。
展望2030年,我市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與美麗上海建設相匹配的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更加健全。
二 全面完善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一)優化排污許可全過程管理。修訂《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完善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監管全過程管理制度。動態更新排污許可證質量、執行報告、排污登記檢查等技術要求,支撐排污許可提質增效。開展新版排污許可證副本換發,積極參與生態環境部排污許可管理改革試點,加強管理制度創新,推動試點成果制度化。
(二)深化環境管理要素全覆蓋。2025年完成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推進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載明排放限值、自行監測以及環評文件提出的污染控制措施等管理要求。依法將地下水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要求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持續完善管理要求。按國家要求推進海洋工程排污許可證核發,探索將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環境影響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體系。
(三)推進重點污染物排放全量許可管控。2025年完成既有持證單位“8+X”重點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重金屬及特征污染物)全口徑排放量許可管控,覆蓋廢水、廢氣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無組織源項。在汽車、集成電路、生物醫藥等重點行業試點基于行業平均水平的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探索按排放口、產污工序等單元進行分類許可,完善我市許可排放量核定規則。
三 全面提升排污許可證質量
(四)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建立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質量評價機制,實施申請表“一版制”管理。建立排污許可第三方技術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引導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管理,推動規范排污許可第三方服務市場。更新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范本,加強申報培訓,提升申報質量。
(五)加強技術評估管理。修訂我市排污許可證核發技術評估管理規定,完善評估流程和評估要點。加強技術評估機構管理,規范排污許可專家抽取和使用,健全全過程質控和檔案管理制度,支撐許可證核發質量提升。
(六)健全聯審聯查機制。排污許可管理部門組織大氣、水、固廢、噪聲、土壤、監測、執法等部門開展聯審聯查,準確核定許可事項,明確環境管理要求,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查效率。編制現場核查指南,規范開展現場核查,視情況組織開展聯合現場核查,探索采用視頻聯線等方式遠程實施現場核查,重點核查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的一致性,嚴查批建不符、弄虛作假。
(七)開展許可證質量核查。市生態環境局每年對全市首次申請、重新申請、變更(調整)的排污許可證分別按不低于20%、10%、5%的比例滾動開展常態化質量抽查,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每年對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滾動開展質量排查,及時糾正質量問題。發現相關法律法規、排放標準等發生變化的,督促排污單位依法變更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八)推進智能輔助審核。運用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術,推進排污許可證智能審核應用,實現登記事項自動校驗、許可事項合規審查、管理要求智能生成的全方位智能輔助。2025年在紙制品、專用設備制造等典型行業開展試點,2027年擴展至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和質量核查全流程,2030年實現排污許可管理行業全覆蓋。
四 全面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
(九)深化排污許可與環評制度銜接。推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的全鏈條銜接聯動,強化排污許可承接和補位。在全市范圍內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合一”,加強排污許可證變更單、排污信息清單等便企政策實施應用。在聯動產業園區或完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區域開展免辦環評的排污許可“一次審批”,完成張江科學城和上海化工區優化環評分類管理試點,推進重點行業實施排污登記補充信息表。在浦東新區試點環評和排污許可管理“一個名錄”,推進建設項目環評和排污許可管理名錄的互補統一。
(十)加強排污許可與總量控制制度銜接。銜接總量減排制度,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作為核定許可排放量的重要依據,將減排工程措施及主要污染物削減量載入排污許可證,強化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管理。銜接排污權交易制度,將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權確認憑證、排污權交易的管理載體,許可排放量作為排污權核定的主要依據。
(十一)規范排污許可與環境統計制度銜接。落實國家重點行業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銜接工作要求,組織完成火電、鋼鐵、水泥等重點行業環境統計和執行報告統一信息報表填報,強化數據質量控制。2027年推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全面應用于生態環境統計,實現一個企業、一個口徑、一套數據。
(十二)強化排污許可與環境保護稅銜接。推進完善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將執行報告數據作為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的重要依據。加強我市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提升涉稅環境監管、環境保護稅征收與減免等信息交換共享的及時性和完整性。修訂我市環境保護稅復核指導意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納稅申報數據復核工作。
(十三)推進排污許可與環境要素管理協同。做好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與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銜接,開展入河入海排污口與排污單位排放口的關聯匹配,支撐排污口監督管理。推動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排污單位及時更新排污許可證,以排污許可證和執行報告為重要依據,編制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單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將重點行業企業落實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總量和單位產品產生強度控制措施載入排污許可證,推動工業固廢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加強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建立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推動排污許可相關數據與環境信息披露信息的共享互驗,提升環境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五 全面落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監管
(十四)壓實主體責任。督促持證單位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實行自主申領、自我承諾、自行監測、自主記錄、自主報告、自行公開。督促排污登記單位規范填報排污登記表,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依法依規控制污染物排放。完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加強日常監管結果在信用評價中的運用,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失信計分。根據環評審批和日常監管執法等信息,督促新污染源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十五)實施協同監管。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落實“三監聯動”工作機制,推動排污許可管理要求落實到位。每年對年度執行報告和排污登記信息規范性開展監督檢查,檢查比例分別不低于25%、5%,對執行報告提交及時性進行全覆蓋檢查。環境要素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排污許可證中相關環境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實施跟蹤監管,針對環境管理要求落實難點、堵點問題,及時修訂相關標準規范或政策文件,調整優化要素管控要求。
(十六)加強監測監管。環境監測部門要完善自行監測監督管理機制,加強自行監測采樣、分析、報告等全過程管理,全面銜接排污許可證排放口編碼,強化監測數據分析應用。開展自行監測常態化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自行監測方案、排放口規范化、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等要求的落實情況,推動自行監測數據質量提升。開展對持證單位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的核查,強化超總量排污判定和問題移送。
(十七)強化執法監督。環境執法部門要將排污許可證作為日常執法監管的主要依據,通過分級分類,統籌實施排污許可“一證式”綜合執法檢查。推進以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為重點的清單式執法檢查,依法查處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對排污登記單位,重點核查降級管理、登記信息與實際不符等行為。優化非現場檢查方式,豐富排污許可非現場違法線索發現場景,提升涉企檢查工作效能。
(十八)加強督察落實。生態環境督察部門按規定將排污許可制度實施情況納入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督察內容包括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管理機制建立落實情況、企業持證排污和按證排污責任壓實情況等。通過督察精準發現問題,壓實各區管理部門責任,破解制度執行堵點和歷史遺留問題,推動排污許可制度落地見效。
六 全面加強能力建設和支撐保障
(十九)加強技術支撐。開展排污許可管理重點領域政策、機制和技術研究,探索排污許可與減污降碳協同管控。組織開展排污許可技術交流和技能競賽,完善我市排污許可技術專家庫,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排污許可技術支撐團隊。
(二十)強化智慧監管。加強國家排污許可平臺數據回流和實施應用,完善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系統,動態更新固定污染源信息庫,完成排污單位環境管理信息全量歸集,推進持證單位排放口二維碼標識牌全覆蓋。加強生態環境大數據分析,建立智能預警預報體系,健全問題發現、線索移交、通報反饋和跟蹤評估等閉環工作機制,提升排污許可“三監聯動”效能。2027年實現人工智能技術在執行報告檢查、排污登記檢查等日常監管中全面應用。
(二十一)強化宣傳引導。制定排污許可和登記管理單位環境守法手冊,綜合運用新媒體等手段廣泛開展排污許可政策宣貫培訓,組織“送法入企”活動,提高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意識。加強制度作用的正面宣傳引導,打造一批排污許可管理標桿企業,推廣形成示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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